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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服員入職必修-身障、失智

開課依憑

第 10 條

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,照顧失智症者、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,或提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服務項目,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完成登錄,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,並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相關訓練,始得為之。

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-第10條

受訓對象條件

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17日衛部顧字第1141960679號114年1月1日起[首度投入長照服務工作者],參與以下特殊訓練,需於接受該訓練前有長照2.0費用支付審核系統可檢測到的過往服務紀錄,若接受訓練前沒有長照服務經驗,系統偵測後,自動不註記服務特殊對象的資格,亦也不符合申報服務費用資格。

 

特殊訓練受訓法令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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