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開課依據:依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中市動保字第1120006488號函核准辦理
(二)受訓需求:
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:
繁殖業、買賣業或寄養業(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),應於每一特定寵物繁殖場、買賣或寄養之場所(以下簡稱營業場所),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,且無第三項所定情形之專任人員一人以上:
一、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。
二、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,畜牧、獸醫、水產、動物相關系、科畢業。
三、 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、獸醫、水產、動物及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二百小時以上,領有結業證書。
四、營業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。